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冀国税函[2004]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冀国税函[2004]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1:46:52 |
| 信息简介: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在当地缴纳,分季度预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的分公司(名单见附件)合并盈亏后按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由河北石油分公司缴纳,分季度预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