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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财预[2004]1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入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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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46:51
信息简介: 地方教育附加缴纳期限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纳税期限执行,逾期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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