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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国税函[2005]11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晶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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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45:46
信息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明确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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