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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财税[2005]42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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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45:39
信息简介: 对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属44个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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