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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政办[2005]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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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45:33
信息简介: 各市、县(市)政府要对稳定当地住房价格工作负总责,把稳定住房价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住房平均价格同比指数超过当地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指数一定幅度的市、县(市),有关部门可采取暂停审批该市、县(市)其他一般性建设项目用地,暂停提高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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