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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价行费字[2005]25号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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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45:20
信息简介: 人防部门1、人防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按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 5% 缴纳降为按0. 3% 缴纳。新建民营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免缴人防工程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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