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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国税发[2005]16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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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45:19
信息简介: 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总局要求,对汽油、柴油生产企业以化工原料名义销售的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将《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表》(见附件一)、《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表》(见附件二)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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