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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国税发[2005]18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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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45:13
信息简介: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市(设区市,下同)收购农业产品时,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规定到当地税务机关领购收购发票。收购地税务机关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发售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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