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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地税函[2005]23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性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后票据使用及纳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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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45:05
信息简介: 关于营业税缴纳问题。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后,具有经营性质的京石、石太、保津高速公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总收入拆分后的实际收入(拆分后的收入之和不能低于总收入),纳税地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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