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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地税函[2007]16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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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43:47
信息简介: 纳税人依法第一次向地税机关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税务登记证件时,纳税人应当提供证件的原件(或原件副本)和复印件。原件用于审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地税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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