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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国税发[2007]14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收购工作中收购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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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43:46
信息简介: 粮食生产者出售自产粮食一次销售额在1万元以下的,粮食收购单位在填开收购发票时“身份证号码”一栏可不填写,粮食出售人也可不在发票上签字或压印。一次销售额超过1万元的或年累计超过10万元的,出售人应出具自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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