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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地税函[2007]209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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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43:32
信息简介: 关于补缴税款的纳税期限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分别于每年3、6、9、12月的1至10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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