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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国税函[2008]1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北电子口岸分散办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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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43:21
信息简介: 根据《河北电子口岸“分散办公”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提交的税务登记证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行初审,审核合格后在复印件加盖“电子口岸审核章”,由企业送交石家庄海关进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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