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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国税函[2008]44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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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42:55
信息简介: 你局《关于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请示》(保国税发[2008]1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对异地农业生产者将自产原奶送至奶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的,奶制品加工企业可凭农业生产者提供的自产证明开具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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