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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国税函[2008]20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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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42:50
信息简介: 各市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填写《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汇总表》(附件2)并上传至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部门公共目录\各地上传\出口企业延期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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