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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冀财税[2011]8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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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1:40:40 |
| 信息简介: |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比例为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的2倍,但最高减征税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