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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公积金委[2024]2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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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38:41
信息简介: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20%的首付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30%的首付款。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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