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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津住建房改[2024]11号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4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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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1:38:22 |
| 信息简介: | 自2024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