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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财规[2024]2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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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37:59
信息简介: 纳税人取用地表水,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地下水,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对地表水征收的水资源税属于市级收入,对地下水征收的水资源税属于取水口所在地的区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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