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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公告2016年第7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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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34:43
信息简介: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1月25日前将符合按季度申报纳税条件的纳税人清单传递给负责取用水量核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核定取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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