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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河北省电子税务局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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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56:23
信息简介: 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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