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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政[1986]106号 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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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42:34
信息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自用的房产,是指各该单位办公、业务和生活使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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