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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皖政[1987]70号 安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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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0:42:31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用地审批权限,哪一级批准用地,就由哪一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报国务院批准的用地,由省财政厅负责征收。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占用耕地,由土地所在乡财政所在用地计划指标落实到户时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