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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政[1992]8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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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42:29
信息简介: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个体户和私营企业除外),接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1%计征“基金”。“基金”计入成本,税前列支,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期限,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起申报,主动缴纳,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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