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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办[1994]6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手扶拖拉机底盘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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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42:26
信息简介: 鉴于手扶拖拉机底盘是生产手扶拖拉机的主要部件,与整机的区别仅限于未装内燃机,具有农机的专用性,因此,可以比照农机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对用于生产手扶拖拉机底盘及整机的各种零部件,仍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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