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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皖国税办[1994]11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宿县地区邮电局劳动服务公司销售BP机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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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0:42:25 |
| 信息简介: | 你局国税政字[1994]第018号请示报告悉。根据报告反映,宿县地区邮电局劳动服务公司不属于电信单位,也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仅在销售BP机的同时,受邮电局委托代收BP机的入网费、月租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规定,对宿县地区邮电局劳动服务公司销售BP机所得收入(包括入网费、月租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