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皖地税政一字[1996]1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皖地税政一字[1996]1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5 20:42:19
信息简介: 对运输企业供车行为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分期收取的车辆价款和管理费收入。对运输企业不转让车辆营运权,由职工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运输业务,应以运输企业为纳税人,核定车辆运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