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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地税政三字[1996]18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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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42:09
信息简介: 对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复的意见办理,即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银行金融机构证明的,经市县(市)地税部门审定,可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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