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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地税政一字[1997]6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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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41:05
信息简介: 对于技术转让收入的认定,不能局限于技术合同中有没有“转让”作为依据。根据省地税局、省科委(95)皖地税政一字第143号文规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对合同中含有的技术转让收入加以确认和核定,并出具“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地税机关据此办理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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