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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1997]1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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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41:05
信息简介: 城乡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合作联社、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均简称信用社)开支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须由信用社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允许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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