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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皖国税发[1997]5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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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0:40:57 |
| 信息简介: | 城市市区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农村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应在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但对零星分散、经营地点偏远的纳税人,可到主管国税机关设置的征收点和委托代征单位的代征点办理纳税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