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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皖国税函[1997]14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肥四达高技术开发公司邮电营业账务综合处理系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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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0:40:55 |
| 信息简介: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四达高技术开发公司销售邮电营业账务综合处理系统的业务,属于兼营增值税非应税业务。据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前,对其销售的硬件设备,如服务器、打印机、译码器等,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其取得的软件开发费收入,暂不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