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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皖国税发[1997]8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酒类产品有关征税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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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0:40:53 |
| 信息简介: | 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