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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1997]17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管理权限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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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40:47
信息简介: 上述六个行政区划范围内(含所辖县、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含1994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退税和“免、抵、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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