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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1997]11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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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40:46
信息简介: 现阶段,代征单位城区以街道居委会和其他适合的组织为主,农村以工商行政管理和农村金融机构为主。代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征工作。代征个人,城区以街道居委会干部和其他适合的人员为主,农村以村干部、农村信贷员和其他适合的人员为主。原则上不委托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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