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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1997]11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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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40:44
信息简介: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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