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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1997]19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销货退回及样品折价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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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40:43
信息简介: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你公司接受商业企业的退货,如未能取得退货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只取得商业企业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可在退回的货物验收入库后,将对方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作为进项凭证,申报抵扣当月销项税额,但不得冲减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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