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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地税政三字[1997]28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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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40:42
信息简介: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每次取得的部分转让收入或全部转让收入),应在次月10日内携带交易双方签订的有关买卖(预售)合同等资料主动向转让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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