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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地税政一字[1997]30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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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40:39
信息简介: 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出售的矿产品,未向购货方提供矿产品销售发票或销售数量大于所提供销售发票注明数量的部分,属于“未税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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