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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1997]15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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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40:35
信息简介: 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 由省国税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仍由省国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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