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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1997]16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异常申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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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40:32
信息简介: 对异常申报的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一律实行验旧供新,从严控制。发售发票时,主管国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提供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纳税申报表》及销售明细账,进行查验核对;凡已开具的发票未申报纳税的,应停供发票,并移交稽查分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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