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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1997]31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加强扣缴税款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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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40:23
信息简介: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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