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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1998]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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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40:06
信息简介: 各级国税部门的审批权限划分,按省国税局皖国税所[1996]415号文所附《企事业单位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制度》第五条规定办理,即:全年累计处理财产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确认;100万元以下由地、市国税局审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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