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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1998]3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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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40:02
信息简介: 各地要加强对新办民政福利企业的审查。今后,各地上报给省国税局、省民政厅审批的《安徽省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市、县国税局必须认真审核(地直分局所辖企业由地区国税局审核),审核后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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