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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皖国税函[1998]5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科研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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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0:39:59 |
| 信息简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中享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