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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皖地税函[1998]5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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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0:39:55 |
| 信息简介: | 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其下发的《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5号)中已明确指出人经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须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