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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地税函[1998]9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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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9:52
信息简介: 各地、市应加强对车辆收费税收的征管工作。抓紧与当地物价、交通运输部门联系,对目前仍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的,必须于6月底前过渡到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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