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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地税[1998]11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若干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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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9:52
信息简介: 企业采取合并或兼并方式改制的,凡原企业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应继续承担所欠税款;凡原企业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承担所欠税款,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应作出清还欠税的计划报地税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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