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皖国税发[1998]9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皖国税发[1998]9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0:39:36 |
| 信息简介: | 1997年1月1日前认定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不到180万元,但其前三年(95、96、97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应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如果其经营时间不足三年,可以按前二年(96、97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是否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