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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地税函[1998]11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矸石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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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9:28
信息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凡纳税人能分别核算煤炭与煤矸石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则对开采煤炭中伴采的煤矸石,应适用“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按0.5元/吨税额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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